第60章 击穿有罪证据体系(1 / 2)
“辩护人对公诉人举证是否有异议。”到了这个时候,封海涛也认为案件审理进入了纯粹的程序时间。
单凭现在的情况来看,田刚这个案子是翻定了。田诗在这个案件上没有耍花招,而是使用了有说服力的证据。凭借证据翻案,不论是公诉方,还是侦查方,都是服气的。至于说法院吗,这种无争议的局面是最好裁判的。
“辩护人有异议。根据勘察笔录,侦查机关在现场发现了2枚指纹,但未进行查验。因此本案遗漏了重大线索,不能排除有他人进入现场犯案的可能。”田诗说道。
“公诉人有什么意见。”封海涛看向石青山,他想知道石青山如何解释这件事。现场的每一处细微痕迹,对于案件侦破都是非常重要的。尤其是田刚的这个案件,线索本来就不多。
“警方在现场已经发现了大量田刚的指纹及痕迹。没有发现别人的痕迹。至于辩护人所说的2枚指纹,位置是在厨房窗台的下沿。远离卧室,与案件并没有明确的关联性。”
“另外警方也不是在这2枚指纹没有排查。通过排查,警方未发现申诉人、被害人的关系人存在与指纹相符的情况。因此,也确定了警方猜测。”
“辩护人并不赞同公诉人的意见。这2枚指纹是否与本案具备关联性,需要调查确定指纹的主人才能确定。另外,案发现场是申诉人的住所。在申诉人的家里发现他自己的痕迹,这难道不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嘛。侦查方不去追查可疑的陌生指纹,而强调本就应当在现场出现的痕迹,这一点并不合理。因此现场勘查笔录反倒可以证明案件证据不充分的情况。”田诗说道。
“不能因为现场的一些痕迹没有查清,就排除其他证据的效力。这2枚指纹未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前,是不作为本案的证据的。不论是有罪证据,还是无罪证据。如果辩护人要求侦查机关把现场所有痕迹全部查清,那是不是房屋的每一块砖头都在确定来源。”石青山的话引起一阵哄笑。
“公诉人你在注意你的言辞。请继续出示证据。”封海涛及时制止二人的进一步辩论。都已经进入纯粹的程序时间了,还辩个什么劲呀。大家把程序走完不就可以了吗。
“还有就是田刚邻居罗某某的证言,可以证明田刚夫妇之间感情并不融洽。就在案发的早上,两个人还大吵一架。这件事情,田刚在案件刚开始调查时,并没有对警方提起。”
“辩护人请发表意见。”
“辩护人对于证人的证言涉及的客观情况没有异议。至于田刚夫妇感情如何,那只是证人的猜测。事实上,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明,田刚夫妇一直感情还是很好的。至于说,公诉人所说的隐瞒了夫妻吵架的情况。辩护人认为,这件事关系到个人隐私。申诉人不愿意向侦查机关提,也是人之常情,是可以理解的。不能对这种行为倒推与杀人行为的因果关系。”
“公诉人是否有证据继续出示。”封海涛一看,卷宗的证据也基本要出示完了,就问道。
“没有了。”石青山回答道。
“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。”封海涛看向田诗。正常情况下,辩护人很少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。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情况非常特殊。律师收集证据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。所以多数情况下,律师只是针对卷宗证据提供辩护。
“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举证。”
“辩护人可以举证了。”
“首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,本案卷宗的尸检证明及鉴定书。在本案的尸检证明中,可以看到被害人体内存在其他男子的体液。而根据鉴定,这并不是申诉人的体液。这可以证明,本案现场是有一个至今未查明的男子存在的。可以证明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存在错误的。”
“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“根据田刚本人的供述,他在作案之前就考虑到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。因此他提前提取了一个男人的体液,用保险套装着,在杀害何秀芝后,注入何秀之的体内。”石青山说道。
“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田刚丢弃的保险套,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。”
“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发言。”因为这次是辩护人举证,所以公诉人发言后,田诗请求再次发言。
“辩护人可以继续发表意见。”对于石青山的解释,封海涛也不是很满意。在封海涛看来,既然已经知道这体液是田刚提取别人的。那么提取谁的,怎么提取的,为什么不查清。这算不算是事实不清呢。
“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意见,与案件现有的证据存在一定冲突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辩护人一直坚持田刚在本案的供述是刑讯逼供之下的产物。与案件事实并不相符,刚刚辩护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供述在路程方面存在不真实之处。既然路程问题存在不真实之处,那么其他方面也可能存在不真实之处。毕竟根据现有证据,可以证明高强度刑讯行为在本案是存在的。”
田诗的观点引起一阵议论。议论主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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