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7章 控辩交锋(五):可能不是认定事实的依据!(1 / 2)
检察官的反击比想象得还要猛烈,就连田诗也有些招架不住了。她无法解释为什么颅骨的牙齿特征与苏玲本人独有特征相一致。在这种特有特征一致的情况下,再加上其他特征基本一致的鉴定结论,似乎死者是苏玲已经是肯定的事情了。
“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发表?”董倩问道。
“辩护人强调以下几点,第一颅骨身源鉴定人在已经看到苏玲本人特征情况下,进行的复原模型不具备辨认价值。复原模型的制作过程,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,与颅骨身源鉴定内容本身相矛盾。这一点,公诉人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。”
“第二……”田诗略微犹豫了一下,她在考虑一些观点是否要在这个时候抛出。想了想,她还是决定继续后发制人的策略。
“第二,颅骨身源鉴定本身就已经明确颅骨特征与苏玲特征存在不一致之处。虽然鉴定书解释为可能是因为恶劣环境条件导致特征存在一定变化。那么,我们就要对这句话进行深入理解。”
“按照公诉人的意见,特征符合的属于正常情况,特征不符合就属于环境条件导致,这种逻辑之下,颅骨身源鉴定就不存在意义。因为按这个逻辑推导,符合特征就是定案依据,不符合也是情有可原。那么最后的结论一定是死者就是苏玲。”
“既然是环境恶劣有改变颅骨特征的可能。那么为什么不能是特征本不相符,因为环境恶劣而导致特征基本相符呢?”
田诗的一句话,引起法庭上下一阵笑声。
“肃静,肃静。辩护人请你保持严肃!”董倩说道。她万万没有想到,田诗会抛出这么一个观点。
“审判长,我的观点是很严肃的。也希望大家以一个严肃的态度对待这个观点。毕竟本案是死刑案件,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。按鉴定机构所言颅骨在恶劣环境下特征会出现重大变化,那么在颅骨发生重大变体情况下鉴定结论又有多少可信性呢?恶劣环境条件只是鉴定所述特征不符情况寻找的托词。这种托词本身就具备倾向性,有利于侦查机关。”
田诗的话再次引发庭上一片骚动。这是辩护人第一次对侦查机关发出攻击,而攻击选择非常精准凶狠。
“反对辩护人对鉴定机构、侦查机关的攻击。”
“我没有攻击任何人,我只是说明事实。鉴定书中的表述,本身就是有利于侦查机关。这明显是误导。这样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,又有什么可信性。”
田诗对马东生的这次反对,直接予以反驳,甚至没有给董倩说话的机会。她一直就是在等这个机会。对于鉴定结论的质疑,远不如对鉴定机构的质疑。
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,本就是东海省公安厅下属的科研院所,与东阳市公安局共属一个系统。一个系统写不出两个公安的情况下,这个鉴定结论的倾向性当然是田诗攻击的重要攻击点。
郑家村碎尸案中,办案机关动用了太多的技术手段。而这些技术手段,也正是田诗最为头痛的存在。只有想尽一切办法解除这些技术鉴定形成的障碍,才有可能在本案中为郑方争取一个好的结果!
“公诉人发言前要先举手示意,经审判人员允许后才能发言。辩护人可以发表意见,但要注意用词。”董倩这个时候好不容易算是有时间说句话了。
她毫不客气地警告了马东生、田诗二人。刚刚那一刻,法庭庭审已经失控。这是她绝对不能允许的事情。这种情况下,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,有利双方冷静下来,也有利于体现审判长的权威。
“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。”
“好的。第三,关于尸检报告中死者颧骨骨折,面部损伤严重的状况,公诉人推测是分尸、抛尸过程暴力手段导致,也有可能是为避免死者身份为他人识别而故意为之。总之,无论什么可能,就不是钝器打击导致。这符合情理吗?”
“尸检报告中的颧骨骨折,面部损伤严重,钝器击伤是最大可能的致伤原因。而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,对于这一关键情节,没有展开任何调查。只是一句可能分尸、抛尸所致,就将案件事实简单认定了。这并不符合公诉人刚刚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。事实这句可能什么也排除不了,也让本案的关键事实,即死者死亡原因无法确认!”
轰,法庭上又是一阵骚乱。马东生的脸上也有些不好看。田诗说的还是有道理的。只是一句可能,就去定性死亡原因,这有些说不过去。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呀!
可是马东生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!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,他们不能代替侦查机关去查案子。这案子交到检察院时,就是这样一个情况,难道检察院还会为这样的一个情节去退卷吗。而且就算是退卷,这个情节还有可能查明吗?
这样的大案,就因为这一个情节无法查明,而不了了之吗。如果是这样,谁来对关注案件的领导解释说明,谁来对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响负责。办案办案,案子要办,而不是不办。就算是证据有所欠缺,只要可以挽回,有的时候也
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