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百八十四章 大宋是被吵死的(1 / 2)
钟粟想到了王安石和司马光的狗斗,自然想到了更多的事情。
这两个人,的确在政见和脾气上都有着很多的不同。
当时发生了一起《登州阿云案》。
这家事情别说结尾了,就连开头都投着不可思议。
大宋治平四年(1067)的夏天,山东登州一个叫阿云的女子,在为母服丧期间被许配给韦阿大。
重大疑点出现,付丧期间,嫁给韦阿大。
史书上只记载了是在服丧期间被许配,至于是谁做主的,史书确没有记载。
可阿云嫌弃韦阿大长得太丑,嫌弃得入骨三分,所以在新婚之夜,完成了不可描述的事情后,阿云趁着韦阿大熟睡之际,拿刀准备杀死韦阿大。
哪怕韦阿大有一副魔鬼五官,也不至于招来这样的无妄之灾。
阿云毕竟不是专业杀手,没有参加过系统的杀人培训,自然做得毛手毛脚。
韦阿大在熟睡之中居然被砍中了好多刀,耗子没有丢掉性命,只丢掉一根手指。
没有专业水准,自然当即就被官府给收监了。
堂审之下,阿云自知已经难以幸免,便主动交代了事实。
杀死韦阿大就是不愿意跟丑八怪过一辈子,不仅伤眼睛,还
倍没面子。
理由非常夸张,但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。
试问如果人人如同阿云,这个世界上恐怕会有不少男人,宁愿孤独终老,也不愿意冒死娶亲。
面对强大到恐怖的理由,县令依据大宋法典以“谋杀亲夫”的罪名判处阿云斩首。
事实上,宋代县令是没有随意判处死刑的权力的。
阿云案报到登州府后,知州许遵详细翻看了卷宗,果然发现了以阿云的婚事是在为母亲服丧时订的,属于违法行为。
既然是违法行为,自然是无效婚宴。
按照《宋刑统》中某条某条的规定,子女在父母丧期间的嫁娶活动是不被法律承认的。
这样一来,阿云在母丧期间嫁给韦阿大,自然是不合法的,所以不能按谋杀亲夫论。
而且从卷宗上看,阿云还有自首情节,死罪可绕,他的处罚建议是:判处流放二千五百里。
哪怕到了州官这里,州府最高官依然不能决定人的死活。
知州许遵多果断将案情和自己的建议上报审刑院和大理寺。
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意见出奇地一致,认为法理上是讲不通。
结论是阿云属于典型的谋杀行为,必须执行死刑,才能给死者换一个
公道。
这件事情说道这里,显然已经有些一波三折了,几乎都可以单独写一部小说。
可知州许遵对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意见不同意,他觉得这个事情他管定了。
随后,他便继续申辩,案子又被转移到了刑部。
刑部的做法显然简单粗暴了许多,了解清楚案情后,果断作出决定,保持原判:杀!
不过还没来得及杀,许遵居然从登州府升官到中央,而且鬼使神差地来到了大理寺,恰好具备了驳回刑部的腰力。
刑部又怎么了,又不是谁一个人的机构,那是大宋的,所以做事要负责,不能马马虎虎。
许遵与此同时还干了一件事情,那就是请求皇帝把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。
到了这一步,大宋两位大人物王安石和司马光开始介入本案。
果然,就算用脚后跟都可以想到,两人都不需要商量,得出的结论自然截然不同。
王安石支持许遵,认为应该按神宗的敕令来量刑,他认为应该免去死罪。
他觉得应该给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,自首就应该减刑,这样就可以鼓励更多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。
司马光则支持刑部,认为认为罪犯谋杀人,让受害者已
经受伤,罪犯就不能适用自首减刑的条例。
他觉得如果放过阿云,不是为罪人开自新之路,而是助长罪犯的杀人气焰,让小人得志好人受苦。
大宋朝廷也因此被带入了争执的漩涡之中。
可恰好在这段时间,宋神宗正在全力支持王安石推行新法。
熙宁二年八月,神宗下诏阿云案以王安石的意见结案,诏阿云免死。
这件普通的民间刑事案件,最终的结果居然是闹到了朝廷上。
最后还得皇帝亲自下诏才能解决,也算是一桩奇闻。
司马光的优点在于先求稳,但却有不思进取,不敢打破常规的趋向。
王安石则什么都不在意,几项新政条条写着功利二字。
大宋是需要钱,可那些钱用来做什么呢,还不是有一部分落尽了契丹人的腰包吗?
王安石做事过分,司马光也不遑多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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